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債務人 李虹儀 代理人 鄧思文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報債務人未成年子女另一法定扶養義務人未能支付扶養費之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2.陳報債務人何時領取保單解約金及領取數額、匯款帳戶影本。
3.陳報聲請前二年內基金收益及贖回金有無列入聲請前二年內收入?如未列入原因為何。
4.債務人名下臺灣銀行存簿內104年11月6日、105年1月11日信東生技、信東振興醫院匯入15,000元緣由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5.陳報債務人任職公司有無三節獎金及其數額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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