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90號原告隆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鄭至量 律師複代理人 許嘉芬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本件兩造簽訂之自行車載運車廂改造工程契約,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工程詳細表等之完整文件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莊訓城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