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94號原告 劉明本 被告 劉簡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8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江彥儀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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