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0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游振宏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游振宏聲請主張其因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等案件,除105年度聲字第5479號外,尚未經總合併,故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僅檢察官有權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僅得依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之,是受刑人逕行向本院提出聲請,而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自屬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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