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國才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譚國才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譚國才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公然於路旁空地砸車影響社會安寧秩序、損害程度、雖曾與告訴人 林妤璇 於本院達成調解(一0八年度南司小調字第一二一六號),惟未完成履行調解應給付金額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供犯罪所用之椅子一張未據扣案,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535號被告譚國才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號之34號3樓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譚國才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10日1時30分許,持椅子砸林妤璇所有,停放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地○○○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該車前、後檔風玻璃、右後車窗、兩側方向燈毀損、車身多處凹陷而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林妤璇。
二、案經林妤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國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妤璇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車損與現場照片
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檢察官林仲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鍾幸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