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乙○○
甲○○丙○○被告丁○○
77巷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訴請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依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意旨,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新臺幣100,000元為準,非以所設定抵押權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金額定之)。
二、苗栗縣○○鎮○○段中大埔小段944、945、94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被繼承人 林清發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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