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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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婷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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