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睿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奕齊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65,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