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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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虎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源 被上訴人 林蔡美華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41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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