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沈明賢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張嘉珉 律師 林裕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新化區農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鄭伊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