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美珊
蕭妮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曼萍 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62,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鄭伊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