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 周錦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嘉琪陳淑鈴林綺雲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北市○○區○○段2小段132、132-1地號)。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並釋明借款日期及清償期。
四、請提出相對人戴嘉琪、陳淑鈴、林綺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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