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創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陵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仟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貳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佰零壹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