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家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家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扣減遺贈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扣減遺贈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上下午__時__分,在本院第__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家庭法官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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