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以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今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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