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二月五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