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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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65號附民原告 盧永珍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附民被告 張育嘉
王水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9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育昇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