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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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39號

抗告人

即原告簡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利松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暨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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