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所有物及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租金、所有物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應按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新臺幣3,230,785元,第二項之租賃標的物價額之總和計算(第三項不當得利不併計價額)。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租賃標的物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