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澳盛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權人 板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周賢昜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昱志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歐春秀 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除任職於臺東紅珊瑚股份有限公司外,另經營麵攤小吃店,平均每月所得約新台幣(下同)30,000元等情,有聲請人收入切結書、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原卷第
22、60頁)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5,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80,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與3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24,064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願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再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並無餘額(詳原卷第8頁),此外,債務人名下保單,僅三商美邦人壽保險有22,107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3,335元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上開兩家保險公司之函覆在卷可參。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480,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五、末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與3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合計僅24,064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本件考量債務人已將其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逾十分之九均做為清償債務之用,其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盡其最大清償能力,且本院業已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難謂更生方案條件有何不公允之情。
六、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5,0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764,178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480,000元││4、清償成數:27.2%│├─────────────────────────────────┤│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國泰世華│161,527│9.16%│46│├──┼─────────┼─────┼─────┼────────┤│二│甲○銀行│479,537│27.18%│1,359│├──┼─────────┼─────┼─────┼────────┤│三│乙○銀行│216,713│12.28﹪│614│├──┼─────────┼─────┼─────┼────────┤│││四│板信銀行│91,867│5.21﹪│261│├──┼─────────┼─────┼─────┼────────┤│五│永豐銀行│193,081│10.94﹪│547│├──┼─────────┼─────┼─────┼────────┤│六│玉山銀行│308,194│17.47%│874│├──┼─────────┼─────┼─────┼────────┤│七│中國信託│313,259│17.76%│888│├──┴─────────┼─────┼─────┼────────┤│合計│1,764,178│100﹪│5,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