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兆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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