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曾俊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雪菊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0,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