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 謝清潭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97年3月31日│5,912元│FA0000000││││││││├─┼───┼────────┼──────┼─────┼─────┤│02│ 李明松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97年3月31日│8,10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宜蘭分行││││├─┼───┼────────┼──────┼─────┼─────┤│03│ 許珈穎 │宜蘭信用合作社東│97年3月31日│2,666元│TCA049827││││門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