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另案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所處拘役伍拾伍日,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1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2月5日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127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38號),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於96年6月5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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