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83號、93年度偵字第14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共計壹佰拾柒條,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於民國93年3月30日11時許,在臺中縣○○鎮○○街○○○號旁菜市場,查獲被告甲○○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共計117條。
而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及商標法之犯行,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罪刑確定,業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4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共117條,因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沒收或沒入之。另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8條、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涉犯菸酒管理法及商標法之犯行,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罪刑確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4552號為不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私菸共117條,係專科沒收之物,且扣案物亦尚未經主管機關為沒入處分,有臺中縣政府97年12月1日府財酒字第0970334903號函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峰牌香菸│17條│├──┼─────────────┼─────────┤│2│大衛杜夫牌香菸(黑盒)│22條│├──┼─────────────┼─────────┤│3│大衛杜夫牌香菸(白盒)│22條│├──┼─────────────┼─────────┤│4│大衛杜夫牌香菸(紅盒)│9條│├──┼─────────────┼─────────┤│5│七星牌香菸(硬盒深藍色)│11條│├──┼─────────────┼─────────┤│6│七星牌香菸(淡菸淺藍色)│2條│├──┼─────────────┼─────────┤│7│七星牌香菸│1條│├──┼─────────────┼─────────┤│8│三五牌香菸│1條│├──┼─────────────┼─────────┤│9│新樂園牌香菸│10條│├──┼─────────────┼─────────┤│10│長壽牌香菸(黃盒)│12條│├──┼─────────────┼─────────┤│11│長壽牌香菸(白盒)│7條│├──┼─────────────┼─────────┤│12│長壽牌香菸(淡菸)│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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