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02號抗告人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鄭翔瑋鄭翔泰 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更正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2日所為107年度上字第202號駁回其聲請更正判決之裁定不服,於108年9月20日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洪堯讚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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