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並應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
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北簡字
第二八八0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一五五0元。依上述裁判所示分擔比例,相對人應
負擔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