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7號原告 楊天漢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 周慶來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惟原告 陳明 其父即被告周慶來早於民國99年10月間即因腦溢血癱瘓至今,長期在振興醫院附設振興護理之家安養,即依振興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振興護理之家函附之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周慶來因陳舊性多發性腦中風合併四肢肢體癱瘓、心房顫動、癲癇,目前意識與大腦認右功能障礙,無判斷能力,臥床狀態。」,可見被告周慶來已因中風癱瘓長期臥床,而無意識、判斷能力,顯無訴訟能力,且無從補正,自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是本件有命原告補正必要。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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