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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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55號原告 夏宗莉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顥璞何佳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如附件所示原起訴狀之記載內容,並未記載訴之聲明,即便原告請求有理由時,法院亦無從為此判決,故應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即對被告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
三、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9號返還借款事件,追加該事件對造之訴訟代理人及承審法官為被告,請敘明追加被告之訴訟法依據(即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幾條第幾項為追加)。
四、請敘明本件係為國家賠償請求或單純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如為國家賠償請求時,應提出已行國家賠償請求先行程序之證明方法。
五、依據原告訴之聲明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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