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24號聲請人 高大鈞
張桔 梁雲英 王瑞碧 周振榮 黃郁蘋 張守麗 宋瑞濱 盧曉羽 宋阿玉 張竣愿 陳仕明 蕭榮德 吳艷秋 盧雅蕙 呂慶祥 陳竹如 張正燁 邱炫清 華國秀 徐舒嫺 林盈君 刁禹禎 徐宇珏 共同代理人高大鈞相對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關於聲請人「 徐宇玨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宇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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