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 林世華 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
㈠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38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1,040元】。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㈢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1年10月24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10月24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㈤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
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㈥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
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㈨請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
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並請提出受扶養人 林彥文 、 林彥呈 之109年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㈩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
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