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40號聲請人 方關生 相對人 黃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經本院110年度橋簡字
第32號民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聲請人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㈡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由聲請人預納裁判費2,200元鑑定申請費5,000元鑑定續繳費120,000元合計129,300元一、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將被告房屋之漏水情形修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二、依本院110年度橋簡字第32號民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聲請人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負擔,及依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三、㈠第一審確定部分為駁回修復漏水(原起訴時原告陳報修復漏水費用為193,000元)、慰撫金逾50,000元部分(原告請求慰撫金200,000元,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之慰撫金,原告就被駁回慰撫金中就40,000元部分提起上訴,故確定部分即為160,000元),故確定部分裁判費為116,140元(計算式:129,300元×353000/393000=116,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本院110年度橋簡字第32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0,即5,807元(計算式:116,140元×1/20=5807元),餘由原告負擔,即110,333元(計算式:116,140元-5,807=110,333元)㈡其餘部分40,000元,裁判費為13,160元(計算式:129,300元×40000/393000=13,160元),依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即1,316元(計算式:13,160元×1/10=1,316元),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即11,844元(計算式:13,160元-1,316=11,844元)。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1.由聲請人預納2.依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3.經核:⑴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33元(計算式:2,325元×1/10=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⑵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092元(計算式:2,325元-233=2,092元)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1,665元1.由聲請人預納2.依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3.經核:⑴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332元(計算式:1,665元×4/5=1,332元)⑵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33元(計算式:1,665元-1,332=333元)合計3,990元綜上1.聲請人已支付之訴訟費用額為133,290元(計算式:129,300元+3,990=133,290元)2.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4,602元(計算式:110,333元+11,844元+2,092元+333元=124,602元)3.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8,688元(計算式:5,807元+1,316元+233元+1,332元=8,688元)4.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