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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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 蔡永福 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相對人 蔡健親 (聲請狀誤載為 吳健親 )相對人 吳佩青 即Ha.Nan.Wu.Mi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琦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一О三年度司家調字第九號),茲因聲請人因經濟狀況不佳,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表及戶籍謄本三件以為釋明,且聲請人一О一年度所得僅新臺幣六萬零三百七十五元及其名下民國九十年出廠之汽車一輛,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在卷可稽;另經調閱本院一О三年度司家調字第九號否認子女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