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張方憶
張直皓 張必達 賴 張美月 張金蘭 張德福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正喬 原告 張淑容
張燕蓉 張純瑤 張明瑤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 張陳順殷 被告 張文才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樺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張 彩雲被告 張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第(十二)點被告姓名「 張鍾 彩雲」之記載,應更正為「 鍾張彩雲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19行被告姓名「張鍾彩雲」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張彩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