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3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方林真 占債務人 侯方惠香
一、債務人方林真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方林真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侯方惠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方林真占於民國(下同)091年05月27日邀同其餘債務人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88萬元,借款期間自091年05月27日起至110年05月2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18%),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1,659,830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乙份、授信約定書二份。
(三)然債務人等應按月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06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四)又查侯方惠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方林真占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侯方惠香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