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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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債權人龍溪花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該裁定業已於98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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