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甲○○
2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陸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計算式:(4,991平方公尺+22,58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60元=12,684,9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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