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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