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葉水興 被告 郭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9,7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