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
抗 告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相 對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1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收受原判決
,並於同年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逾越上訴期間。原裁定認
抗告人遲誤上訴期間,係以原判決之送達證書上所蓋之郵戳
章為102年10月8日而駁回。惟此部分經抗告人向臺中郵局郵
務科申請掛號郵件投遞日期證明單證明原判決實際送達抗告
人之日期為102年10月9日,此有臺中郵局出具之掛號郵件投
遞日期證明單可證,故抗告人並未遲誤上訴期間,為此提出
抗告,請求撤銷本院102年10月31日102年度中簡字1670號之
裁定。
三、查抗告人所主張之事實,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
中郵局(下稱臺中郵局)函查,臺中郵局回函以投遞當日即
102年10月9日之郵務士雖有按址投遞送達郵件,然送達日期
因郵務士不慎誤植於送達證書之送達日期為102年10月8日之
錯誤,有臺中郵局102年12月4日中郵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
卷可參。茲因原裁定以信任原判決之送達證書上郵務士所蓋
之戳章,未注意及此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抗告人則以上揭
事由,求為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是原裁定應予撤銷如主文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