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81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81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 林木湳 被告全正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毓鈞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81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奐忱法院書記官吳淑願通譯黃雯琪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勞動法庭書記官吳淑願
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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