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異議人 林范育智 即債務人上列債務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1月3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3年8月12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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