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2號原告 蘇思萍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鄭元河
鄭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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