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能
  訴訟代理人  林仁祥
  被   告 鎮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壎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被告以新台幣拾萬零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向被告承攬葫蘆墩國小二期校舍工程中
鋁門窗部分之工程,總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五萬元,原告早將鋁門
窗送交被告簽收,並裝設完畢,詎被告迄今仍積欠三十二萬二千元工程款未付
,是 爰本 於承攬契約關係請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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