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聲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乙○○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提出里長清寒證明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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