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甲○○
493巷代理人 李權寰 律師原名 李盛賢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97年度家簡字第
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即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97年度家簡字第3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該分會審查表為釋明,且有附該卷內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律師可按,且依其訴狀所載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