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16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黃金蘭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黃金蘭並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著有明文。再現行犯之逮捕,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為現行犯,即得合法逮捕,且相當理由之認定無經嚴格證明而得百分之百確信為必要,倘執法者依當時事實及情況,客觀形成相當的相信,認為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應認為即成立相當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涉嫌於民國105年3月19日19時2分許,酒後在其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9樓住處播放音樂音量大聲,影響其餘民眾居住安寧,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 鄭力銘謝岱儒 接獲報案後到場處理,並勸導聲請人降低播放音樂音量,詎聲請人以「他媽的」、「小流氓」等語辱罵警員鄭力銘、謝岱儒,警員鄭力銘、謝岱儒認聲請人已涉及妨害公務罪嫌,屬現行犯,遂依法將聲請人逮捕,逮捕過程中聲請人竟持麥克風毆打警員鄭力銘,並持空酒盒毆打及用腳踢擊警員鄭力銘、謝岱儒等情,業經證人鄭力銘、謝岱儒到庭 陳明 綦詳且互核相符,聲請人亦自承有對警員辱罵「小流氓」及持空酒盒打、用腳踢警員等舉措,堪認警員依當時情狀,認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顯具逮捕聲請人之相當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警員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逮捕聲請人,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
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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