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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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勝吉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2月25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0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340號」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34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
9號判例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20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340號」之記載,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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