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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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賴泉忠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江德聰 即楊惠華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同段3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等所有資訊均應揭露)。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