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告 曾煜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2,894元及其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何虹儀

更多裁判書